被处罚单位:浙江晶鑫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地 址:衢州市衢江区*
邮政编码: 324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33808381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2月9日,浙江省安科院第四检查小组对浙江晶鑫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鑫纸业)进行检查指导,发现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多项隐患。12月24日,衢州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将该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交我局查处。12月29日,我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晶鑫纸业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晶鑫纸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周*、姚*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安全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晶鑫纸业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周*,周*授权委托姚*全权负责晶鑫纸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证据二:1.衢州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案源移交文书;2.姚*、矫*的询问笔录及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晶鑫纸业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证据三:1.晶鑫纸业整改情况资料;2.衢州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衢智造应急工复查2021211号)。证明晶鑫纸业上述的违法行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2022年3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22]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或者凭缴款单号到银行柜面缴纳。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衢州分行,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 ,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