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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应急罚〔2022〕26号

发布时间:2022-12-02 11:44:4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人:王*  性别:男 年龄:34 公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史庄村3组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江苏霄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徐肖公路南辅仁中学对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月20日12时40分许,位于衢州智慧新城鹿鸣山文化院街二期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年5月6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对《衢州智慧新城鹿鸣山文化院街“1·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属一般事故。对于该起事故的发生,王开弘作为江苏霄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霄龙)的主要负责人存在下列问题: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主要证据有,证据一:江苏霄龙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江苏霄龙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证据二:《事故调查报告》,证明王开弘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证据三:江苏霄龙出具的任命文件和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年收入证明,证明王开弘自2022年1月1日起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21年度收入人民币8488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与“1·20”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022年5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22]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书面申请听证。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王开弘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玖佰伍拾贰元整(¥33952.00)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或者凭缴款单号到银行柜面缴纳。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衢州分行,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 ,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衢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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