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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应急罚〔2022〕32号

发布时间:2022-12-02 11:41:5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人:郑祖华  性别:男 年龄:50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邮政编码: 324000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董事长

单位地址:衢州市柯城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郑祖华存在下列违法行为:2021年11月28日,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柯城区紫桂路以西在建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的地下硅砂雨水回收利用水池西侧边坡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11·2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池体内部结构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挖机回填作业;未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规范进行工序管理;项目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履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得到落实;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导致事故发生,郑祖华作为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列举: 1、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11·2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证明郑祖华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郑**、林**、刘**、等10人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郑祖华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事实;3、郑祖华任职文件、收入证明、纳税凭证,证明郑祖华是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收入为人民币1124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2022年5月25日,本局依法向郑祖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22〕32号),告知拟处罚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经调查郑祖华明2020年实际收入为人民币1124000元,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郑祖华处以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的40%即人民币肆万肆仟玖佰陆拾元整(¥4496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或者凭缴款单号到银行柜面缴纳。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衢州分行 ,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 ,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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