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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应急罚〔2022〕39号

发布时间:2022-11-23 16:54:5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人:黄彤殷   性别:男   年龄:*** 公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衢州市*************************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衢州百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衢州市***********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月18日,在智造新城衢州百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百丰)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2022年5月6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对《智造新城衢州百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18”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属一般事故。对于该起事故的发生,黄彤殷作为衢州百丰的主要负责人存在下列问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主要证据有,证据一:《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认定,证明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属一般事故,黄彤殷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证据二:衢州百丰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黄彤殷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彤殷是衢州百丰的法定代表人。证据三:《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黄彤殷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证据四:黄彤殷的2021年度年收入证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与“1·18”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022年6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22]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书面申请听证。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依据《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则(<安全生产法>裁量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因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确定,其中:(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6倍以下确定;……。”的规定,黄彤殷2021年年收入为308245元,决定给予黄彤殷处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贰佰玖拾捌元整(¥123298.00)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或者凭缴款单号到银行柜面缴纳。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衢州分行,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 ,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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