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 开启适老版 | 办件统计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8-20 09:45:53      字体:[ ]

一、《规程》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2019年,应急管理部门正式成立,但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尚未同步进行修改,与机构改革后应急部门承担的职责相比,存在着不足。今年6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7月份《行政处罚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均对行政执法规范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作出新的高要求。当前,我局在成立后,面临着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数量快速增加的现状。去年,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31件。今年截至8月底,尽管受到新冠肺炎停产停工影响,目前已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7件,其中仅6月份以来已经办理(在办)23件,且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此外,我局在办理中的案件还包括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听证案件,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部分案件办理结果提出不同的看法,并采取法律行为。以上现状对我局执法能力规范化建设提升提出了迫切需求。

(二)起草过程。我局于5月份正式启动行政执法规程工作。5月14日-15日,政策法规处和执法队同志带队赴杭州市和宁波市考察学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查工作,了解兄弟地市执法运行机制和办案流程,并正式起草文稿。初稿形成后,政策法规处先后对接和走访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等有关部门,并就其有关制度文件和办案、审案流程进行学习,吸收借鉴有关好做法,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符合我局实际情况。文稿呈报分管领导后,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规程》特点和内容

(一)在《规程》起草过程中,重点围绕“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新”。在起草中,注重按照最新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对相关工作提出最新要求。如,《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作出明确规定,对有关当场处罚数额、行政听证范围和时限等内容都作出了修改。与此相适应,《规程》对相关内容作出对应的规定或增加弹性适用条款。应急管理部新印发了《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对执法内容作出新的标准和要求,《规程》将有关内容和文书格式作为重要参考和依据。

二是突出“全”。将有关监督检查、事故调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案件审理、重大案件备案、文书编号归档等执法全环节串起来,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形成一套系统化的执法工作指南,更加实用和全面,方便执法人员使用。

三是突出“细”。针对有关法律规范过粗的规定,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使各环节更有可操作性。如,在执法中推行“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工作模式;在送达中,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采取邮寄、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送达的,应由当事人填写《送达方式确认书》,选择送达方式并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邮箱)。 通过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说明和执法保障,避免出现程序失当而引起法律风险。

(二)《规程》主要内容

规程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正文;第二部分为行政执法常用文书式样。

正文分为七章,分别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案件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行政执法文书编号和归档、附则,分别对应行政执法和案审的环节。各章节对执法有关概念、工作要求、时限和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常用文书共38类,涵盖执法、案审和内部流转各环节的相关文书,既采取了应急管理部文书式样,又结合我局现有文书式样,同时参考了省内兄弟地市,结合执法实际增加了少量文书。对于后续需要增加或调整的文书,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执法队进行完善。

三、需要局长定夺事项

在《规程》中,借鉴了发达地区和本市主要执法部门的做法,对案审制度进行了一定修改。

(一)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我局现有案件审查模式为案审委模式,生产经营单位5万元、个人2万元及以上的罚款(没收)决定由局案审会统一审查后作出决定。为进一步提高案件审查效率,同时提升案件审查精准度,我们根据案件处罚额度和案件复杂程度,参考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等主要执法部门做法,将案审委模式适当分设为案件集体审查小组审查和局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

案件集体审查小组成员由原来的案审会成员“局长、副局长、总工,政策法规处、执法队、危化处负责人”调整为“局长、分管法制和执法的局领导,政策法规处、执法队、危化处、基础处和审批处负责人”;局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参加成员为“局长、副局长、总工”。政策法规处处长列席讨论会,并负责记录。视情况邀请执法队(办案处室)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员列席。

在处罚额度方面,生产经营单位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个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的罚款和没收决定由案件集体审查小组审查后作出决定。生产经营单位10万元以上、个人5万元以上的罚款和没收决定由局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在案件复杂程度方面,有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大复杂案件(详见《规程》第五十一条)由局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二)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在现有案审制度中,案审会讨论案件流程为:政策法规处汇报、办案人员补充、案审会成员分别发表意见、作出决定。在本《规程》中,相应进行了调整。对重大行政处罚中的普通案件,由案件集体审查小组审查后可作出决定,具体程序为:案件承办人员汇报基本案情、政策法规处汇报合法性审查意见、案件集体审查小组成员分别发表意见、局长发表意见和总结并根据综合意见作出决定。对重大行政处罚中的特别重大案件,由案件集体审查小组先行审查后,报局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具体程序为:政策法规处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案件集体审查小组意见、执法队(办案处室)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员补充说明(视情况)、副局长和总工分别发表意见、局长发表意见和总结并根据综合意见作出决定。

(三)执法办案机构和文书要求。根据我局的执法力量、执法能力基础和现状,在本《规程》中,明确执法队为局办案机构。同时,危化处、基础处可以各自办理对应职责的有关案件。其他处室(单位)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立案的情况,及时移交执法队办理。有关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强制执行、罚款催缴、鉴定委托、案件延期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由执法队统一编号和制作,并办理送达事宜。

此外,本《规程》中增加了局政策法规处和案件集体审查小组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的内容。

解读机关: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咨询电话:0570-3080931。

原文链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