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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开曝光二季度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1-07-16 16:47:27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今年以来,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紧紧扭住“遏重大”这个牛鼻子,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全面开展化工行业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平安护航建党百年”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安全生产风险普查等重点领域排查整治工作,全力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和森林防灭火工作,努力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6月份,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25起、死亡22人,同比分别下降13.8%、上升4.8%,与前两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32.4%、18.5%。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2021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在此集中曝光第二季度部分典型违法案例,旨在“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进一步震慑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全面控制安全风险,深度排查治理隐患问题,从严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1、衢州市浙江上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市本级)

2020年11月16日,上洋公司和衢江区绿洁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洁公司)口头商定1号车间清洁业务。上洋公司未与绿洁公司签订安全协议,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020年11月18日9点30分左右,绿洁公司一名工人在清理车间顶棚时发生坠落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及《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则(<安全生产法>裁量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最终给予上洋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的行政处罚。

2、浙江银鑫建设有限公司挖破石室乡园丁楼小区临近地下燃气管道案(柯城区)

2021年6月8日上午,浙江银鑫建设有限公司在石室乡园丁楼小区临近地下燃气管道施工时,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未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在挖至深35厘米左右接触到煤气管道,导致煤气管道破损泄漏。

浙江银鑫建设有限公司缺乏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缺乏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场的施工人员主观安全意识薄弱,缺少对施工地下燃气管道的了解,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施工操作,所以导致事故发生,幸好事后处置工作完成较好,未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银鑫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3、缪某甲等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衢江区)

2021年3月25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衢江公安分局对衢江区高家镇航墩村230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窝点存放大量一氧化二氮。经查,2021年2月22日左右,缪某甲、缪某乙、张某、严某、郑某5人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一氧化二氮和生产用的机器设备、材料。2月底3月初开始,上述人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在衢江区高家镇盈川村、高家镇航墩村设立一氧化二氮非法经营点,在经营点内进行一氧化二氮分装,并将分装好的一氧化二氮对外销售,一直经营到2021年3月25日晚被查获时止。

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021年5月25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非法经营点(经营者缪某甲等5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1万元,并没收违法经营的一氧化二氮及违法所得32720元的行政处罚。

4、浙江乔老爷铝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案(龙游县)

2021年4月28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浙江乔老爷铝业有限公司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铝加工(深井铸造)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无机械锁紧装置,无铝水液位传感器,无紧急排放阀和紧急切断阀,结晶器未设置进出水温度、压力、流量等监测装置,无应急冷却水源,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钢丝卷扬系统未建设定期检查制度、未设置应急电源等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比如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5月10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浙江乔老爷铝业有限公司罚款肆万伍仟元(¥45000.00)的行政处罚。

5、浙江吉恒家具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案(龙游县)

2021年4月28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浙江吉恒家具有限公司厂房内多套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控爆措施且收尘仓互相连通置于厂房内部;厂房一、二楼多套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降尘;厂房四楼东西机加工车间不同防火分区除尘系统互连互通,部分作业现场、风机等设备表面未及时清扫,大量粉尘积聚,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相关标准。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2021年5月10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浙江吉恒家具有限公司罚款肆万伍仟元(¥45000.00)的行政处罚。

6、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未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检测案(江山市)

2021年6月2日上午,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自2019年购买使用,但至今未进行过检测。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2021年6月25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7、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案(常山县)

2021年3月2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井篾冷机技改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2021年3月31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五千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8、开化腾辉建材有限公司“3·14”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案(开化县)

2021年3月14日7时30分许,开化腾辉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一名作业人员在破碎机进料口处理破碎机堵塞时,不慎跌入破碎机内当场死亡。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依据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化腾辉建材有限公司“3·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021年5月18日,开化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对该案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析论证后查明,开化腾辉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一是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清理破碎机堵塞时未切断设备总电源,未设置检修警示牌;二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无危险因素辨识标志,高处作业无检修平台,在清理砂石的过程中,公司未明确现场监护人;三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不到位;四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针对破碎机维修作业等重点环节开展隐患排查,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五是未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开化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6月4日对该公司作出贰拾万零贰仟元(¥20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处 吕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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