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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应急罚〔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4-05 16:40:4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浙江诸 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2021年1月20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对《衢州市中心医院工程“9·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1月26日收悉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就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9·16”事故负有责任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报告》认定,浙江诸 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水电分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浙江诸 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诸安公司基本情况。

2.市政府批复《衢州市中心医院工程“9·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证明浙江诸 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2021年3月12日,本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21〕3号,行政相对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书面申请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关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则(<安全生产法>裁量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发生一般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诸 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或者凭缴款单号到银行柜面缴纳。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衢州分行 ,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 ,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有权依法在60日内向 衢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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