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4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衢江区横路办事处下山溪村西方章水库旁有一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点。接到举报后,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危险化学品储存点进行核查。经查明,2021年9月8日,衢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将购入的工业用氢氧化钠(片状)共计560包(每包净含量:25KG,NaoH含量≥98.0%),共约14吨,储存在衢江区横路办事处下山溪村西方章水库旁,并准备从该储存点销售给客户,直至2021年9月14日,被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
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以案说法】
该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储存、使用的单位应当切实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规范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侵害,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视安全生产工作为儿戏,突破法律底线,藐视法律的权威,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处罚,乃至犯罪。
各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责任、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网格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违法的行为,积极举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衢江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