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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应急救援有预案,处置协调不慌乱

发布时间:2020-08-04 16:38:38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基本案情

原常山县安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7日对常山县某路面砖厂(下称“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砖厂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原常山县安监局于2018年12月7日对该砖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类违法一案进行立案查处。

以案释法

经调查,该砖厂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原常山县安监局于2018年12月13日对该砖厂作出“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应急预案确定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使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不再是无据可依、无章可循。通过应急预案的培训,使应急人员更加熟悉岗位责任,具备完成指定任务所需的相应技能;通过对应急预案的演习,可以更好检验预案和行动程序,并评估应急人员的技能和整体协调性。应急预案有利于做出及时快速的应急响应,更好应对各类突发情况,从而达到避免事故或降低事故的后果。

(法规处 张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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