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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应急函〔2020〕17号
葛晓霞委员:
你在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允许危化品生产企业利用停用或闲置的生产装置从事化工科研试验性活动的建议》的提案(第77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化工科研试制和试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的通知》(衢安监〔2006〕129号)、《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危化〔2007〕151号)、《浙江省安委办关于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9”爆燃事故的通报》中的相关规定,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要严格遵循从小试、中试、扩试直至工业化逐级放大的安全管理规定,重点对中(扩)试的安全准入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
目前我市化工园区内许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拥有较强的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但又都遇到了没有中试厂房的困扰,无法完成自主研发技术的可靠性试验并实现产业化的问题。因此你提出的建议切实可行,要求合理,必将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增加企业竞争力探索出一条新的路子。但当前企业利用停用或闲置的生产装置开展试验性研发活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危化〔2007〕151号)中“三、一般性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按照《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危化〔2007〕151号)中“四、中试和扩试项目安全管理”、《关于加强化工科研试制和试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的通知》(衢安监〔2006〕129号)中“二、严格中(扩)试项目管理,确保中(扩)试安全”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停用或闲置的生产装置开展中(扩)试活动必须落实规定的安全要求。
1、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原料、中间产品)的中(扩)试项目,企业应按规定对拟启用的停用或闲置生产装置开展安全论证或安全评价,并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改造施工建设,应根据试验所使用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中(扩)试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与周边建筑、设施或其他生产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与原有生产系统、装置相关联的,要有紧急切断、隔离等措施。
3、中(扩)试项目,须采用远程控制技术,并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DCS控制室应有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以保护人员的安全和各类运行数据的完整。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分析后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
4、严格控制中(扩)试装置的规模,中试装置规模一般不超过小试规模的30倍。若确有进一步探索工业化生产工艺条件稳定性的必要,应在以上中试装置规模的基础上采用逐级放大的方式,以模拟工业化生产进行工艺扩试活动,且一般不超过中试规模的2倍。某一产品的中(扩)试装置运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须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严禁以中(扩)试装置代替工业化生产装置运行。
5、中(扩)试装置启用前,应组织技术、工艺、设备、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装置的安全性进行综合检查,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6、参与中(扩)试的所有人员应当进行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位操作。
三、企业停用或闲置生产装置必须处于单独设置的状态,同一建构筑物内不得有运行的其他生产装置。
四、企业完成中(扩)试活动后,中(扩)试生产装置要恢复生产的,应当按化工建设项目实施程序进行。
感谢你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继续为加快建设“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好言献好策。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联系人:苏向东,联系电话:0570-38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