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9日,衢州市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双港管委会的报告称在衢州市某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金公司)车间内储存有磷酸。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储存有85桶磷酸,每桶35千克,共计2975千克,而该车间为不符合危化品存储安全条件的场所。经查,该批磷酸是衢州市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化工公司)储存在五金公司的,而该化工公司并不具备储存危化品的资质。
二、违法事实
化工公司不具备危化品储存资质而非法储存磷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五金公司放任化工公司在本单位不符合条件的车间储存磷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
鉴于化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落实整改措施,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5月17日对化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5月24日对五金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以案释法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