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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应急罚〔2020〕19号

发布时间:2020-08-24 15:27:27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人:吴*胜 性别:男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浙****************  邮政编码:*****

单位:浙江中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古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2019年12月29日下午2时30分许,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三路浙江山海机械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组件设备拆除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事发后,衢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2020年4月22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对《浙江山海机械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组件设备拆除“12·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就吴*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案立案调查。

现查明,吴*胜作为浙江中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古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实际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五)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市政府批复《浙江山海机械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组件设备拆除“12·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证明吴*胜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

2.浙江中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吴建胜《收入证明》。

2020年8月10日,本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20]16号,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对吴*胜应处2018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经查吴*胜2018年度的收入为人民币67200元,决定给予吴*胜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佰陆拾元整(¥20160)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或者凭缴款单号到银行柜面缴纳。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衢州分行 ,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 ,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有权依法在60日内向 衢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