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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应急罚〔2020〕8号

发布时间:2020-03-13 11:37:59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衢州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衢州市衢江区东港*****    邮政编码: 324000

法定代表人: 宣** 职务: 总经理

2019年12月12日,集聚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衢州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厂房内设中间仓库中爆炸性危险物质存放超量和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的作业场所电气不防爆等行为,涉嫌违法,同日移交本局。2019年12月25日,本局依法就衢州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爆炸性危险物质存放超量一案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保证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的作业场所电气设备防爆;未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中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中泰公司基本情况。

证据二:1.集聚区安监局《限期整改告知书》、《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2.宣**、廖**询问笔录。证明中泰公司未保证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的作业场所电气设备防爆;未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

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衢州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20〕5号)]已于2020年3月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

该项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衢州分行 ,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 ,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也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站(http://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有权依法在60日内向 衢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