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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应急罚〔2020〕28号

发布时间:2020-10-28 09:43:07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                                                    

邮政编码:  324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严****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高**、吴**、邓**、李***等4人分别于2019年8月、2020年2月与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从事“塔吊司机”、“安拆”等岗位前,你公司对以上4名从业人员分别进行了1至2小时或半天时间不等的教育培训,且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了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未对从业人员组织考试;证据二:《劳动合同》《浙江金马员工通讯录》等证明了高**、吴**、李**、邓**系金马公司“塔吊司机”、“安拆”等岗位员工。证据三:高**、吴**、李**、邓**等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金马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达到应有课时,且未组织考试。证据四:金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金马公司基本情况。 证据五:金马公司积极安排从业人员参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管能力提升培训班”等相关措施进行整改,邓**、李***已参加了该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证明了金马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案例、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的规定。

2020年9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20]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则(<安全生产法>裁量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关于“未按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额按人数计,每少1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一次罚款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按10人以下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10人以上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1.5万元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金马公司采取积极安排从业人员参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管能力提升培训班”等相关措施进行整改,邓**、李****已参加了该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具有从轻情节,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或者凭缴款单号到银行柜面缴纳。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衢州分行,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 ,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衢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