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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应急罚〔2019〕30号

发布时间:2019-09-30 08:39:03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人: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江山市双塔街道*****,邮政编码:324199,法定代表人:毛**,联系电话:**。

2019年7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处罚人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8月2日,本局对被处罚人涉嫌存有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8月27日,案件调查结束。

现经查明:被处罚人是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产品是溶剂型油墨,属危险化学品,年产500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环己酮、乙酸丁酯等危险化学品;被处罚人经核定的环己酮、乙酸丁酯、溶剂型油墨仓库最大储存量分别是1吨、0.5吨、3吨。7月30日,本局现场核查发现,被处罚人在仓库中实际储存环己酮2.4吨、乙酸丁酯9.3吨、溶剂型油墨5.97吨,超过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的仓库最大储存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

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经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年产溶剂型油墨500吨,证、照均在有效期内,法定代表人是毛**。

证据二:

1现场检查记录(衢应急检记【2019】C20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衢应急责改【2019】C15号);3现场图片;4毛**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材料;5被处罚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节选);整改复查意见书(衢应急复查【2019】C17号)。证明被处罚人超过核定数量储存环己酮、乙酸丁酯、溶剂型油墨等危险化学品;整改态度积极,提前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超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的仓库最大储存量储存环己酮、乙酸丁酯、溶剂型油墨等危险化学品。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应当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被处罚人整改态度积极,提前按要求完成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9月11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19】31号),签收人是被处罚人的安全主管刘**,告知了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伍万壹仟元(¥5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建设银行衢州分行,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账户: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也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站(http://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

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