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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衢)应急罚〔2019〕29号

发布时间:2019-09-18 10:01:29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人:***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浙江硕而博化工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衢州市巨化******   邮政编码:324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浙江硕而博化工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拒不执行集聚区安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列举:1、浙江硕而博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浙江硕而博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浙江硕而博化工有限公司硕化〔2018〕013、硕化〔2016〕11号文件复印件;4、集聚区安监局2019年4月11日限期整改告知书;5、集聚区安监局2019年6月26日整改复查意见书;6、楼**、雷**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材料;7、浙江硕而博化工有限公司1924680号动火安全作业证复印件;8、浙江硕而博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硕而博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楼嘉琪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19]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衢州分行,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也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站(http://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