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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衢)应急罚〔2019〕15号

发布时间:2019-04-28 09:24:08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 衢州市清源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  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邮政编码:  32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衢州市清源电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无仓储经营,私自将危险化学品甲醇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列举:1.勘验笔录(附现场检查照片),以证明清源公司非法储存甲醇的违法事实。2.清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证明清源公司无仓储经营危化品的经营资质。3.周**等3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以证明清源公司仓储危化品的违法事实。4.供销合同(清源公司与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复印件;购销合同(江山**化工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出货单复印件(购买方:江山**化工有限公司);安徽****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含10万吨/年甲醇)复印件。以上材料证明清源公司非法仓储经营物料为甲醇。5.江山市**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阜阳市**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安徽****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含10万吨/年甲醇)复印件。以上材料以证明江山市**化工有限公司、阜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质。

2019年4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告[2019]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规定, 依据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衢州分行,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也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站(http://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衢州市 人民政府或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