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 开启适老版 | 办件统计

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应急罚〔2019〕11号

发布时间:2019-03-27 09:19:26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浙江浙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U

地  址:衢州市柯城区金仓路****     邮政编码: 32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   职务: 法定代表人

2018年12月29日,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浙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出租给衢州市新义化工有限公司的场所中存放58瓶乙炔气体及氧气、氩气等气体空瓶若干,浙源公司涉嫌场所出租违法。2019年1月2日,我局依法就浙江浙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场所出租违法一案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证据:将场所出租给郑**,未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浙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浙源公司基本情况。

证据二:1.《房屋租赁协议》;2.姚**、郑**、郑**询问笔录。证明浙源公司场所出租违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19〕4号)]已于2019年3月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

该项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衢州分行 ,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 ,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也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站(http://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有权依法在60日内向 衢州市 人民政府或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