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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188号

发布时间:2017-08-29 09:56: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188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安监〔2014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专业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超细铝粉生产且销售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二、专业生产氰化金钾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三、电镀企业内部配套建设氰化金钾生产装置,所生产的氰化金钾不对外销售的,则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贸企业内部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具有高危性,在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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