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安全生产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03-17 14:06:00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全称:衢州市安全生产联合会,英文名称为Quzhou Work Safety Union(缩写:QZWSU),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二条 本联合会的性质:衢州市境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联合会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联合结成的非营利性的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并依靠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者,沟通政府和企业间的联系,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谋咨询,为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衢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联合会地址在衢州市裕丰花园6号楼东单元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交流,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要课题、项目的论证、研究和考察;

(二) 举办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讲座、专业培训,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技术服务、安全评估、风险评价等活动,指导、协助兴办有关事业和经济实体;

(四)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或参与安全“三同时”等项目审查、论证、重大事故技术分析等工作;

(五) 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政策等提供咨询服务,对企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 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推广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技术、成果、经验,促进全民安全意识提高;

(七) 向有关部门反映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 发展同其他地区的安全生产协会的联系;

(十) 开展符合本联合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本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是:

凡在我市进行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工矿、商贸、交通、施工等企业,从事安全技术的行政管理、安全评价、科学研究、设计规划、宣传教育、检测、检验等工作的单位;

(五)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安全管理工作者、安全工程师;

2、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者;

3、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的社会知名人士、科学家、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

4、联合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联合会秘书处资格初审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发给《衢州市安全生产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免费或优惠获得本联合会的有关资料、科技信息和文件等。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团体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下列权利:

1、根据联合会决议、决定和任务,可独立安排工作计划、独立或请联合会协助开展相应的活动;

2、向联合会推荐个人会员、其他团体会员和理事人选;

3、向联合会推荐优秀论文、优秀成果、获奖候选人;

4、可请求联合会协助组团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联合会邀请承担有关工作项目或安全技术、产品攻关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联合会的各项活动、撰写和提交学术论文;

(七)团体会员单位应积极支持所在单位的个人会员参加本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联合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六)决定会员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可决定聘请联合会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以指导、支持和协助理事会工作,其人选不受联合会会员的限制;

(十一)决定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撒销荣誉称号;

(十二)决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奖励等待遇;

(十三)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本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

(五)审批年度财务计划和月度财务报表 ;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对本联合会财务开支的审查和对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财务审查;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联合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1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